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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知识小课堂】草原普法宣传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5-06-10 10:19 浏览次数:

6月,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定的草原普法宣传月。2023年草原普法宣传主题为“依法保护草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目的是什么?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什么叫草原

草原:是种以草本植物为主的植被形态。广义的草原包括在较干旱环境下形成的以草本植物为主的植被,主要包括两大类型:热带草原(热带稀树草原)和温带草原。狭义的草原则只包括温带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所称的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其中,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谁有权使用草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集体所有草原和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如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成员或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承包经营。承包方经营草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草原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第一,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第二,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支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草原节水灌溉,改善人畜饮水条件;第三,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第四,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第五,有计划地进行火情监测、防火物资储备、防火隔离带等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确保防火需要;第六,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进行专项治理;第七,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第八,依法加强对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第九,做好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防治的组织管理。

草原保护、建设、利⽤规划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草原法》第⼗⼋条、十九条规定,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改善⽣态环境,维护⽣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三)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四)⽣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如何保护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

 根据《草原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非法使用草原该如何处罚?

  根据《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开垦草原该如何处罚?

 根据《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采挖植物或破坏草原植被该如何处罚?

  根据《草原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该如何处罚?

 根据《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