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05-10 16:02 浏览次数:

近年来,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做为农村牧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新途径在我区农村牧区基层开始推广实施,通过契约的形式把村级事务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固定下来,为村级民主化提供了一个双向制约、平等互利、民主协商的平台,有利于农村有序的生产生活,建立良好的管理秩序,实现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配套制度不完善、缺少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引发的各种契约矛盾纠纷,完善契约化管理,有利于维护当前形势下农村社会转型期的稳定和谐。

一、实践中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存在问题

1、契约有效性缺少保障。因缺少配套制度及受村级事务的管理人员法律素质普遍不高等基础条件所限,有些契约从签订之初就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契约有效性无法保障。如我市有些村嘎查将已不符合发展林下经济条件(政策变化)的集体的荒山承包给契约相对人长期耕种,契约本身因违法而无效。

2、缺少契约风险评估。许多与村民利益息息相关的项目,在签订契约时未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的法律顾问(或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无资质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其专业性有限)进行契约风险评估,定约双方对合同预期风险估计不足,导致契约目的无法实现或项目搁浅,损害各方利益。如实践中常出现的用于农业灌盖的打井项目,签约时约定的水价未考虑到预期风险,造成项目实施方擅自涨价引发矛盾纠纷或实施方无力维持而项目搁浅影响村民农业生产。

3、村民实际参与度不足,程序化倾向明显。由于基层村民民主、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对契约化管理认知度不足,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参与表决的村民对契约约定的权利义务了解不充分,表决走过场,相关制度和程序流于形势,签订契约后村民违约不履行,产生矛盾纠纷,甚至信访问题。

二、几点建议

1、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确保契约管理的有效性。 此项制度做为一种比较全面具体的农村牧区综合治理模式符合农村牧区发展实际,因而有必要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契约管理行为,监督其运行。今年是村级“两委”集中换届年,要抓住完成换届这一契机,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考核监督体系,对新一届嘎查村“两委”班子承诺事项按契约的要件,由苏木乡镇党委政府与嘎查村“两委”班子签订“任期目标承诺协议书”和“年度创业承诺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奖惩。

2、进行专业的契约风险评估。苏木乡镇政府在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过程中应发挥好指导作用,在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契约项目签订方面应该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契约目的实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参与能力。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村民对契约化管理的认知,使其明确契约内容是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提高村民对契约化管理的关注度;其次要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普法工作,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使其在参与过程中能够明确契约条款所承载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真实发表意见,降低因参与者能力不足或“走过场”而可能导致的利益受损,减少因契约引发矛盾纠纷。(巴林左旗党外知识分子张晓燕,旗委统战部王世明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