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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侨情台情调查统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9 15:48 浏览次数:50689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侨情台情调查统计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旗县市区委统战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做好新时代侨务工作和对台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我市在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留学生及国内归侨、侨眷、港澳台侨企业、台属的基本情况,更好地实现为其服务及发挥他们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经市委统战部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一次侨情台情调查统计,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查统计的目的及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及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侨情台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侨情台情资料已不能满足现阶段工作。根据侨情台情呈现出的新情况、新变化、新特点,需开展一次全市范围侨情台情调查统计。

通过侨情台情调查统计,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在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留学生及国内归侨、侨眷、港澳台侨企业、台属的基本情况,对建立健全我市侨情台情信息库,提高侨务、对台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挖掘侨务、对台工作资源,落实侨务、对台政策,维护侨企、侨胞、台企、台胞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调查统计范围及对象

(一)调查统计范围:凡户籍在我市、亲属在港澳台或国外的城乡居民。

(二)调查统计对象:国(境)外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留学生、归国留学人员、港澳台属、侨资企业、台资企业基本情况。

(三)重点对象:一是重点“四有人士”情况,即政治上有影响、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力、专业上有造诣的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情况;二是在境外的新生代华侨华人中的优秀人才情况;三是1980年以来出国的海外新华侨华人情况。

三、调查统计工作有关要求

(一)市直各部门、各旗县市区统战部要高度重视,把这次侨情台情调查统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周密部署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侨情台情调查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二)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深入到每家每户,做到家喻户晓。开展入户调查时要讲究工作方法,向入户对象讲清调查统计的目的意义,说明有关政策,让调查对象“心无疑虑”,主动配合做好有关信息登记等工作。

(三)市直各部门、各旗县市区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把好摸底、调查、录入、汇总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关,要详细询问,细致核对,表格填写要准确、规范,做到表、人相符,不错不漏,确保调查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特别是对入户调查表和重点对象的有关资料要严格保密,严禁外传外泄。

(四)各级统战部门要将所有统计表内容全部录入计算机存档,建立健全本地区侨情台情基本情况信息库统一管理。

(五)对侨资、台资企业开展深入调查研究。一方面要全面了解侨资、台资企业的资产总额、注册资金、年产值、利润总额等情况;另一方面,还要了解境外资金注资情况及企业面临的现实困难和问题。

四、调查统计报送时限

市直各单位务必于930日前完成调查登记,各旗县市区委统战部务必于 10 15日前完成调查登记和汇总工作。认真填写附件表格,同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表格、光盘加载的电子版表格报送至赤峰市委统战部港澳台侨统战工作科(党政大楼A515室)。在没有上述调查对象的单位也须将空白表加盖公章并报送市委统战部该科。

 

调查登记报表从市委统战部港澳台侨统战工作科公共邮箱cftzbgatqgzk@163.com下载。密码GATQGZK515

联系人:萨如拉    联系电话:0476--8332234           

 

附件一:侨情台情调查统计有关概念说明

附件二:侨情类表格,表1--6

附件三:台情类表格,表7--10

 

中共赤峰市委统战部

2019826



附件一:


侨情台情普查有关概念说明


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侨情普查有关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开普查底和统计工作。为了方便工作,现将有关规定摘要如下: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学习期间,或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港澳居民在大陆的眷属视为侨眷。 

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港澳同胞指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中国居民。 

台湾同胞是指居住在台湾的各省籍的中国人、各个不同时期从台湾到大陆生活和工作的人、从台湾到国外居住数年后再到大陆的人、祖籍是台湾但生长在大陆的人,以及从台湾旅居国外或港澳地区的人。

台属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夕去台湾的人员留在大陆的亲属;现泛指在台湾居住的人在大陆的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侨资企业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在中国内地投资兴办且其资本占投资总额25%以上的企业。 

台资企业是由台湾同胞投资兴建的企业。投资方式可以是独资、合作,也可以是合资。